中超控股周一宣布,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令决定》。中超控股因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等违法事实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当时的董事长黄金光五年来一直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是江苏中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线电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是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计划转让公司股份。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新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新腾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意中超集团将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份转让给深圳新腾华3.6772亿股,占公司签订协议时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总交易价约19元.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2亿元。.536亿股(占公司签订协议时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6亿股.第二次16亿元,第二次16亿元.1412亿股(占公司签订协议时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通知》,
披露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改为深圳新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改为黄金光和黄斌。
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转让手续的通知》,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新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转让登记确认书》。
至此,深圳新腾华已成为中超控股的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股.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亿股).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由于深圳新腾华未能按时支付首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凯、董事会办公室发出四封通知函,告知深圳新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新腾华、黄金光发出终止协议通知。
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与深圳新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而是发布了《关于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披露由于深圳新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资金,中超集团和深圳新腾华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权转让合规性确认,目标股份尚未交割,双方正在讨论具体交割期。
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通知>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通知函的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的公告》,披露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新腾华股权纠纷案。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认为,中超控股控制权转让是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中超控股也应当按照重大事件的要求依法披露。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真实、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由于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双方控制权转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应于2018年8月9日首次收到中超集团通知后两个交易日,但公司推迟至2018年9月28日,构成不及时披露;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双方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构成虚假记录。上述行为应根据2007年《信函披露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金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本人、关联方及其他关联方多项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中超控股收到揭阳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6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60948.31万元,占中超控股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000元.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2019年2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统一披露上述诉讼。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以及2007年《信函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述重大诉讼(包括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应及时披露,但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公司上述行为应按照2007年《信函披露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处罚。
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未依法及时披露。黄金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后,中超控股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内容及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导致2018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18年10月17日,中超控股未及时披露《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8年12月25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披露诉讼。
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以及2007年《信用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重大诉讼与中超控股权转让纠纷密切相关,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收到投诉后两个交易日安排公告,但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公司上述行为依照2007年《信用披露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省监管局决定:
1、责令改正中超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警告黄金光,罚款90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中超时任董事长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