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报道,李先生和黄女士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并与上海光露签订了合作协议,推广小型充电宝。经过一两个月的合作,他们发现上海光露只提供每天的总流量,拒绝提供具体的订单细节。他们怀疑对方在数据方面做了什么。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小电技术具有控制数据的可行性。截至发布前,小电没有对此事做出回应,只在报道视频中表示与小电无关。
在这方面,律师表示,详细的订单数据可以被视为履行合同结算所必需的数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需要提供)。作为合作协议的一方,他有权要求上海光露提供详细的订单数据。
如今,小电科技对黑猫的投诉已超过2万起,投诉人不仅有消费者,还有商家。当上市搁浅,收费问题受到消费者的批评时,陷入数据欺诈风暴的小电科技将何去何从?
小电科技陷入数据欺诈风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对报道进行了梳理。
原来,李先生是黄女士的合伙人,黄女士是杭州蚂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女士)“杭州蚂蚁”)法定代表人,杭州广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广翼”)与杭州蚂蚁属于集团控股关系,两家公司均与上海光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露”)签署了“小电”项目合作协议。
根据上海光露股权渗透信息,小电科技持有公司25%的股权。根据协议,上海光露提供小电共享充电宝,杭州广益和杭州蚂蚁提供场地,共有280家海马店。
杭州广益与海马体主体公司杭州海莫星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广益与海马体主体公司)“海莫星”)签署了入场协议。据李先生介绍,他们已经为280家门店支付了入场费(包括电费等)。).顾客在店内使用小电充电宝后,与上海光露分享。目前分享的提现账户已经冻结,无法提现。李先生说,他公司的份额高达83%。
然而,上海光露每天只提供总订单流量,比如每天100元,但我不知道这100元是多少订单,每个订单的细节是多少。
上海光露联系人花名为“胡巴”黄女士拨通了电话“胡巴”的电话,“胡巴”说电话沟通不方便,黄女士又拨通了小电科技联系人“光里”的电话,“光里”他说,小电科技公关部负责人会和黄女士沟通。与此同时,“光里”他说,他的工作关系是小电,但他是上海光露公司的负责人,“胡巴”光露于上海的人。
不过,小电科技公关部相关人士告诉黄女士和李先生,整个事情与小电主体无关。同时,该人员在电话中对电话进行了调查“光里”表示,“这件事和小电没有关系,你去处理吧。”
几经周折,黄女士再次拨通了电话“胡巴”的电话,“胡巴”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向李先生和黄女士提供详细的数据,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提供相关的合作资格和程序。“光里”他说他去过海马体公司,有证据证明杭州蚂蚁根本没有与海马体签订任何协议。
记者查询天眼发现,杭州广益的法定代表人姓冯,股东和公司主要人员中没有黄女士和李先生。杭州蚂蚁的法定代表人是黄女士,黄女士持股100%,杭州广益的冯XX是杭州蚂蚁的监事。
在这种情况下,“光里”说没有理由向黄女士和李先生提供数据,“如果黄女士和李先生能提供杭州蚂蚁和海马体的协议,包括海马体能授权给蚂蚁的数据凭证,然后讨论黄女士想要的数据是否可以提供。”
小电“光里”认为杭州蚂蚁和海马体公司没有签订入场协议,也不能绕过海马体向杭州蚂蚁法定代表人黄女士和合伙人李先生提供海马体店的详细流量,杭州广义虽然与上海光露、海莫星签订协议,但法定代表人是冯老板。
那么,李先生和黄女士有权查看详细的订单数据吗?在这方面,蓝鲸TMT记者咨询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敏律师。
李敏律师认为,杭州广益、杭州蚂蚁与上海光露的合作协议属于分享协议,因此详细的订单数据可以认为是履行合同结算所必需的数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需要提供)。杭州广益、杭州蚂蚁作为合作协议的一方,有权要求上海光露提供详细的订单数据。
对于上海光露提出的要求,需要提供海马数据授权协议。李敏律师认为,海马体不是上述数据的所有者,海马体不是数据提供者,不是数据收集者,也不是数据所有者,所以订单数据与海马体无关,不需要获得海马体数据授权,除非上海光露能够证明上述订单数据将侵犯海马体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权利,否则上海光露无权拒绝提供订单数据,没有数据授权协议。
李敏律师表示,案件相关人员是否有权查阅数据,关键在于其个人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或获得公司授权。
“首先,虽然杭州广义和杭州蚂蚁是集团控股关系,但在法律意义上,两家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合同签订主体。杭州广义的法定代表人是冯XX,杭州蚂蚁的法定代表人是黄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当然代表公司,但需要明确的是,代表权仅限于各自的公司,不能因为两家公司的集团控股关系而混淆。也就是冯XX以杭州广义的名义,上海光露可以提供其按照协议内容约定管理的门店的订单数据。黄女士可以以杭州蚂蚁的名义要求上海光露按照协议内容约定提供门店的订单数据。黄女士要想获得杭州广义按照协议内容约定的门店订单数据,需要获得杭州广义的授权。同样,如果李先生想获得订单数据,他需要获得相应公司的授权,否则李先生无权查看任何订单数据。”
至于授权方式,李敏律师表示,可以单独使用授权函,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共享充电宝行业相关人士程刚(笔名)告诉记者,在共享充电宝行业开始发展的前几年,数据欺诈更为常见,因为技术运营商是共享充电宝品牌,企业和渠道难以控制数据,“据说早些时候,共享充电宝品牌方面BD我们可以控制数据。当时,小电在这方面相对规范。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内的这种行为逐渐得到规范,因为在争取点位时,运营数据规范已经成为商家和渠道商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考虑因素。”
很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共享充电宝的运营数据往往掌握在品牌方手中,所以数据问题往往在于品牌方的一端,严重影响了渠道商或商家的分享。而且,由于共享充电宝订单中每一个订单的监控非常困难,商家和渠道商很难监控充电宝在哪个点还了,多久还了,所以品牌方在这方面一直处于主动状态,而渠道商和商家则处于被动状态。
另一位接近小电科技的知情人士周云(化名)告诉记者,小电目前的目标是100%的代理模式,其后台系统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从小电科技的角度来看,可以实现控制数据。“例如,后台流量实际上是100%,但账面上有80%,这让渠道提供商认为这80%是原来的100%,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分享比例与渠道提供商分享这80%。这就是小电科技不提供具体订单明细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