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证监会在其官网公布通函,提示香港持牌法团任何未经答应的机构在本地举行外汇按金生意业务,或任何本地客户委托未经答应的机构举行此类生意业务,均属违法。
据相识,外汇按金生意业务一样平常指外汇包管金生意业务,原理就是通过存入一笔资金给银行或经纪商作为包管,让小额投资者可以使用较小的资金得到较大的生意业务额度,来举行相干的外汇投资生意业务。5月初,国度外汇治理局曾在官网公布一起关于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案例的转达。转达称,深圳市信克商务咨询为其境外股东运营的网络炒汇平台提供业务推广办事,招揽境内投资者到场境外外汇按金生意业务,并违规收取办事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外洋汇治理条例》,国度外汇治理局深圳市分局对该公司赐与告诫,责令纠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香港证监会也表现,留意到有部门持牌法团或其关联方通过简体中文网站向投资者提供杠杆式外汇生意业务或雷同办事。对此,香港证监会告诫持牌法团不可在本地从事未经批准或非法的外汇按金生意业务,或帮忙他人或本地投资者举行这些运动。如持牌法团有雷同运动,应立刻检视有关运动在本地法则及规例下是否正当,如有任何不合规的运动,应及时予以停止,并关照香港证监会。
通函称,持牌法团必须确保服从其谋划业务或提供办事地点的全部司法统领区的发牌及其他划定,并实行富足的合规监控步伐。持牌法团在任何司法统领区开展业务前,应彻底相识本地的执法及羁系划定,征询得当的执法及专业意见,以及与相干羁系部分商讨实用的划定。
“香港持牌机构假如业务举动是产生在香港的,那就是受香港羁系,但假如是本地客户,环境就有所差别。”某期货公司香港子公司卖力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现,香港持牌机构假如针对本地客户开展业务,起首必要切合本地相干的执法法例,假如违背了本地的执法法例,也是不合规的。
比年来,随着我国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的步调渐渐加速,不少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商到场期货投资生意业务,越来越多的本地期货公司也通过设立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那么上述举动又是否会受到影响呢?该卖力人表现,外汇包管金生意业务对应的是香港证监会第3号牌照,而期货合约生意业务对应的是香港证监会第2号牌照,因此,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开展并不会受到影响。对付本地投资者而言,外汇期货生意业务仍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正常举行。
(文章泉源:期货日报)